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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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利润分配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科学、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利润分配计划(以下
简称“本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计划制定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意见;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制定本计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外,公司以
合并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 15%,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 45%。
(三)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上述
第 3 项规定处理。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
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
案;
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
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
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
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安排而未能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有效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计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计划的制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计划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计划“二、公司制定本计划考虑的因素”所列各项
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
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计划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计划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计划发表审核意见,并应经监
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
利润分配计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计划进行调整的,公
司可以根据本计划“一、本计划制定的原则”所列的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
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对利润分配计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相应的程序。
五、利润分配计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
次利润分配计划,根据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同时,董事会应该结合公司当时的具体经
营环境,在充分考虑公司当时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和当时
外部资金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计划。
六、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计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七、本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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